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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政府查扣美联社电话记录引宪法争议(二)

维基新闻,自由的新闻源

【2013年5月25日讯】

普鲁伊特担心,政府的行为对新闻采集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最近在与政府官员和消息来源交谈时,也就是在正常的新闻采集过程中,他们以司法部的查扣行动为例说:我们不一定想和你们说什么,我们不想让自己的电话记录被政府监控。”

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为美国司法部的行为进行了辩护。“涉及国家安全的泄露会把人置于危险之中,会把我派到战场上的美军军事人员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

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在接受媒体的提问时也表示,这是他所看到的最严重的泄露事件之一。“泄露事件把美国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我认为,要查明谁泄露了这个消息,就需要采取大刀阔斧的行动。虽然我不了解事实,但是,根据我对调查人员的了解,我相信,查扣行动是按照司法部的规章进行的。”

到目前为止,美国国会两党对司法部的查扣行为似乎没有明显地以党派划线,既有理解政府做法的共和党人士,也有质疑政府行为的民主党人士。佐治亚州共和党籍参议员强尼·伊萨克森(Johnny Isakson)说: “我们永远不希望像2001年‘九一一’事件时那么容易受到攻击,但我们要保障宪法赋予美国人民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利。有时这是一条艰难的道路,但我们这么做非常重要。”加州民主党籍联邦众议员佐伊·洛夫格伦(Zoe Lofgren)说:“这对出版自由造成的损害似乎是巨大的。”

法律专家指出,《美联社》事件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纵观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决,法庭大多数情况下都竭力维护公民的言论以及出版自由。

独立监督机构“自由之家”负责研究的副总裁阿奇·普京顿(Arch Puddington)说:“在大多数案件中,特别是在最近一些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联邦下级法院一直倾向于扩大言论和出版自由。美国自从建国以来一直就享有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出版自由,美国的开国先父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出版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支柱之一。”

第二个问题涉及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法庭把它解释为,政府执法人员如果要对公民进行搜查、搭线窃听或监听,必须首先得到法庭的许可,并说明有合理的理由。

在《美联社》事件中,支援《美联社》的人士指责政府不事先通知进行查扣,并且独揽了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的所有角色,从而剥夺了法庭的判决权,这个行为构成了违法。但是,支援政府的一方提出,宪法指定总统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因此,他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有权在没有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对针对美国的任何外在军事威胁做出反应。

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特纳(Robert Turner)认为,在个人权利和保护国家免受恐怖袭击的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为了避免导致成千人丧生的‘九一一’事件在美国再度发生,总统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来截获敌人的通讯情报,这种做法是对的。即使涉及美国公民,为了避免恐怖袭击的发生,总统对电话谈话或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监听监看也是对的。”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类问题上始终没有定论,因此,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安全利益之间的争议和法律冲突始终存在,预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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