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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刊宪生效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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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讯】

港区国安法
系列报导

港区国安法于7月1日刊宪生效,各级法院指定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否则审判应在公开法庭进行,所有判决应向公​​众宣布。行政长官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首席法官协商后,由各级法院法官指定“指定法官”。

特定情况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报告的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1.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
  2. 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
  3.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驻港国安公署应对《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在极有限的情况下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外,驻港国安公署还应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分析形势、分享信息等。《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应遵守中国国家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应接受中国国家监督当局的监督,驻港国安公署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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