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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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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讯】

马英九

台北市前市长马英九的特别费案二审宣判,诈领特别费及公务背信两项罪名都不成立。马英九参加2008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的资格不受影响。

马英九被控于出任台北市长期间,诈领特别费1117.6万元新台币,全案于今年2月13日侦结,8月一审裁定他无罪。控方不服上诉,至今日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换言之,马英九将可抛开司法羁绊,专心拼选举。至于前市府秘书余文的判刑,则1年2个月改判为1年。

所谓特别费,是编列给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正副首长的公务及公关费用,特别费的金额数量由各地议会自行决定,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但长期以来,特别费支用问题缺乏明确规范,除了马英九之外,前台南市副市长许阳明也遭起诉,副总统吕秀莲、前行政院长游锡堃、前外交部长陈唐山等人也因特别费案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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